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无以成方圆。党的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对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切实把严守组织纪律,上升到讲政治、守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认真执行、坚决落实,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要求回复的必须如实回复、要求填报的必须如实填报,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
【典型案例】
张某,中国共产党党员,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22年10月,张某在春节中秋等节日,多次收受某股份有限公司赠送的现金。2023年1月,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收受财物的问题线索。2023年2月,经批准,纪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与张某进行谈话函询,张某予以否认。2023年8月,张某被组织立案审查。经审查,群众举报反映张某的问题属实。
【警示提醒】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是指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本案例中,张某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抱有侥幸心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最终予以严肃处理。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是纪检监察机构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不仅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关心信任和严管厚爱的良苦用心,也是纪律的警示和提醒。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有效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或态度敷衍,或心存侥幸,或不以为然,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有的矢口否认,有的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最终受到严肃处理。
【条例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