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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发布时间:2025-09-16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H省A厅四级调研员。2024年1月,A厅拟选拔任用一批处级干部。张某受其老乡李某的请托,在谈话调研和民主推荐阶段,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向10多人打招呼,请求推荐李某作为副处长人选。经了解,李某符合选拔任用条件,且一贯表现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基础也很好,原本已作为副处长意向人选。2024年2月,张某被立案审查调查,李某也被取消选拔任用资格。

【警示提醒】

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是党员干部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行为之一。根据党章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实践中,少数干部毫无组织观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各类选举工作中,搞关系、拉选票,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例中,张某组织意识淡化,讲感情,不讲组织原则;讲义气,不讲正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公然向多人拉票,损害干部选拔工作的严肃性,系典型的拉票行为,应予严肃处理。

【条例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案件解析